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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 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下列何者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 A 設計人
  • B 監造人
  • C 起造人
  • D 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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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施工的現場合作中,如果我們將「承造人」視為實際動手興建的執行者,那麼為了確保施工品質符合安全標準與設計圖說,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位具備專業資格、且負責「現場監督與品質審核」的人員來與他共同簽字確認呢?你可以從「執行者」與「監督者」權力相互制衡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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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出施工程序中的法律權責關係,這顯示你對《建築法》中各類關係人的角色定位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

權責分工與勘驗程序

在建築法規的實務運作中,監造人(通常為建築師)的核心職責是代表政府與起造人,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圖施工。根據《建築法》第 56 條,為了確保結構安全,當工程進行到必須勘驗的節點時,法律要求負責「執行」的承造人與負責「監督」的監造人必須會同申報。這種機制建立了一套專業的「權力制衡」,確保每一階段的施工品質在進入下一道工序前,都已由專業公正的第三方查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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