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 題
依建築法規定,公有建築物應由下列何者,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 A 起造機關
- B 設計人
- C 承造人
- D 監造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當一個機構想要變更土地用途或興建設施時,你認為應該是由「受聘執行技術工作的外部專家」,還是「該工程的發起與所有權單位」來承擔行政上的申請責任,並向政府機關具名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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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建築法中關於公有建築物申請程序的關鍵點。根據《建築法》第 13 條的規範,公有建築物的請領建築執照程序,應由該建築物的起造機關將核定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的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反映了法律責任歸屬的核心原則:誰是工程的發起者與所有權代表,誰就負有向政府申報並取得許可的法定義務。
法律權責的主體辨析
這道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對於釐清工程中各個角色的職能非常有幫助。在實務作業中,雖然圖稿多由設計人繪製,現場由承造人施工,但涉及行政法規上的申請權利與義務主體時,唯有「發起工程的機關」才是法定的申請人。你能避開「設計人」或「監造人」等技術人員的干擾項,直搗法規定義的核心,說明你對建築法中「主體責任」的概念理解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