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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理?
  • A 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 B 應申請建造執照拆除重建
  • C 應申請核發建造執照
  • D 應申請核發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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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擁有一項已經在使用中、但缺乏官方證明的財產,現在政府為了公共安全要求你補辦手續,這個手續應該是針對「過去的施工行為」重新跑一次申請流程,還是針對「目前的運作狀態」給予合法的認可證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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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的合法化程序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建築法中「溯及既往」與「行政管理」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於建築物生命週期與執照制度的連結。針對在《建築法》施行前就已經存在、且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法律的精神並非強迫拆除重建,而是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要求其納入行政監督體系,這正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點。 根據建築法第 96 條的規定,這類建築物既然已經實質完工並投入使用,其行政處置的核心在於補辦「身分證明」,因此應申請的是使用執照,而非用於新建工程的建造執照。這類題目屬於法規基礎題,難度不算高,但具有良好的鑑別度,能篩選出是否混淆了「建造」與「使用」這兩個不同階段的法律性質。只要能辨識出建築物已是「既存狀態」,就能輕鬆排除其他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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