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理?
- A 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 B 應申請建造執照拆除重建
- C 應申請核發建造執照
- D 應申請核發雜項執照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擁有一項已經在使用中、但缺乏官方證明的財產,現在政府為了公共安全要求你補辦手續,這個手續應該是針對「過去的施工行為」重新跑一次申請流程,還是針對「目前的運作狀態」給予合法的認可證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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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建築物的合法化路徑
喔,打開寶箱,居然不是寶箱怪,而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對於這些在《建築法》施行前就存在的公眾使用建築物,時間對它們而言是持續流動的,法律並不執著於拆除,而是要求將其納入行政管理,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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