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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8 題

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那一種建築執照?
  • A 使用執照
  • B 拆除執照
  • C 雜項執照
  • D 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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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建築物從無到有,或是原本的結構發生了擴充與改變時,在法律程序上,我們是針對它『未來的用途』、還是針對它『當下正在進行的實體產生行為』來申請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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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營建法規中最核心的基礎觀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建築法》中「建築執照」分類的熟稔度,你能快速從眾多執照類型中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建築行為的法律定義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建築行為的法定定義

在《建築法》第 9 條與第 28 條中,明確定義了所謂的「建築行為」包含四大類: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這四項行為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涉及建築物實體結構的「產出」或「重大變動」。因此,法律規定在正式動工執行這些行為之前,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這不僅是確保建物符合都市計畫與結構安全的必要程序,也是區分工程是否合法的關鍵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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