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0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執照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設計面積減少 4 分之 1,可免辦理變更設計
- B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依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造價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 C 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未依原核定用途類組使用應先申請變更建造執照
- D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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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在監督一項大型工程,如果在施工現場發現有些極其微小的細節需要調整,且這些調整完全不涉及建築物安全、外觀高度或樓地板面積。從政府管理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是要求每做一點微調就必須立刻停工報備比較合理,還是允許在完工後一次性補足圖說更符合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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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建築法》中關於變更設計的例外程序,以及各類執照的申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沒有被細碎的選項文字所干擾。
變更設計的彈性處理程序
根據《建築法》第 39 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但若屬於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等細微調整,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實務彈性,法規允許可以在竣工後,備具相關圖說一次報驗,而不必每逢微調就停工辦理變更。至於其他選項,如選項 (C) 應是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非建造執照,這些細微的名詞差異正是法規考題中最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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