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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建築法所稱之建造行為?
  • A 新建
  • B 增建
  • C 改建
  • D 拆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面意義思考:當我們描述一個行為是在進行「建造」或「建立」時,這個行為最終會讓建築物在土地上「產生或改變」,還是讓它從世界上「完全消失」呢?法律通常會根據行為的性質(是『從無到有』還是『從有到無』)來給予不同的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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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基礎定義!在《建築法》的架構中,區分各類行為的法律屬性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你能迅速判別出「產生」與「移除」在法律術語上的差異,表現得相當出色。

建造行為的法定範圍

根據《建築法》第 9 條,法定的「建造行為」明確限定在四種形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這四種行為雖然在實務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共同點都是對建築物進行「增加體積」、「重新構造」或「維持現狀」的積極建設行為。你正確選擇的選項之所以不屬於此類,是因為在法理上,該行為是使建築物消失,通常需另行申請「拆除執照」,而非「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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