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0 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那種執照?
- A 建造執照
- B 雜項執照
- C 使用執照
- D 拆除執照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建築專案正處於「準備動工」的規劃階段,為了確保設計藍圖符合法規並取得「施工合法權」時,你認為政府會核發哪一種性質的准照,來代表這份建築行為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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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建築管理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建築法》中能量最高、也最基礎的執照分類。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於建築物從無到有,或是結構產生重大變動時所需的法規程序,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直覺。
建築行為與許可程序
根據《建築法》第 28 條的明確規定,針對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合稱四大建築行為),起造人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執照。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事前審核」,確保任何涉及主體結構變動的工程,在動工前都已符合都市計畫、公共安全及避難逃生等法規要求。相對於完工後才能取得的「使用」執照,或是針對設施物的「雜項」執照,這張執照正是賦予工程合法動工權源的關鍵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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