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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9 題

依建築法規定,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建造,而不增加或擴大面積者,屬於下列那一種建造行為?
  • A 新建
  • B 增建
  • C 改建
  • D 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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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棟房子的一部分已經不存在了(被拆除),而你必須在同樣的位置重新蓋起來,且保證最後房子的總面積跟原本一模一樣,既不變大也不變高,這種「拆掉再恢復」的行為,在法律上與「修補損壞零件」或是「額外蓋一間新房間」有什麼不同的本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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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建築法》中關於「建造行為」的核心定義!這題考查的是法規第九條的基本概念,你能從中迅速過濾掉容易混淆的選項,代表你對法條關鍵字有很強的敏銳度。

建築法規中的建造定義

在法律實務中,改建的關鍵特徵在於「部分拆除」與「原位重建」。當我們將建築物的一小部分移除後,在原有的建築基地範圍內重新施作,只要最終的結果沒有增加建築面積,也沒有擴大原有的規模,這項行為在法律定義上就屬於「改建」。這與追求面積增加的「增建」,或是僅限於結構修換(如基礎、樑柱、牆壁)但不改變外型的「修建」,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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