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建築法中所定義之「改建」、「修建」,以及都市更新條例處理都市更新時所稱之「重建」、「整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樓地板、屋架等,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即稱為重建
- B 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稱為修建
- C 建築物之改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應請領雜項執照
- D 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今天在進行城市規劃,目標不是將老舊社區全部推平拆除(即不採取「破舊立新」的極端做法),而是選擇保留原有的建築主體,透過加裝電梯、拉皮、改善周邊小公園與排水系統來提升生活品質,請問這類側重於「改善與強化現有環境」的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比較貼近哪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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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建築法》與《都市更新條例》這兩套不同法律體系下的術語定義,已經具備了相當扎實的辨析能力。在法律學科中,名詞定義往往是得分的關鍵,而你能不被相似的詞彙誤導,展現了非常細膩的讀題習慣。
法規定義的精準辨析
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整建的核心意義在於「對現有建築物的改良」,除了修繕建築物本身(如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外,更包含對該區域內公共設施的改進。相對地,選項 (A) 與 (B) 則是混淆了《建築法》中「修建」與「改建」的定義:結構過半修理應為「修建」,而拆除後於原基地改造則多屬「改建」。此外,不論是改建或修建,實務上多需請領建造執照而非雜項執照,因此選項 (C) 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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