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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更新計畫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 B 都市更新事業僅得以重建、整建或維護其中一種處理方式為之
  • C 更新單元係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將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之地區劃定為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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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待更新的街廓:如果這個範圍內同時存在著「已經搖搖欲墜的危老建築」和「外牆略顯斑駁但結構良好的歷史建物」,若你是負責規劃的專員,為了達到活化地區的最佳效果,你認為在同一個計畫中,法律會規定你「只能」對全區採取同一種修整手段嗎?還是會允許你依建物狀況靈活組合不同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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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處理方式的彈性與法規運用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都市更新的基本實施方式已有相當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對**《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的精確解讀。根據該條文規定,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reconstruction)**、**整建(renovation)維護(maintenance)**三種。然而,法律特別強調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述「二種以上」的處理方式辦理。因此,一個更新單元內可以同時包含拆除重建與拉皮整建,並非如選項所述「僅得」擇一辦理。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這題屬於典型的「觀念細節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容易被「僅得」這種絕對性字眼所誤導。在實務操作中,為了兼顧都市機能提升與文化保存,混合多種處理方式是常見的彈性作法。至於其他選項,如 (A) 更新計畫作為指導、(C) 更新單元的定義及 (D) 更新地區的劃定,皆符合本條例及相關子法的規定。保持這種對關鍵字詞的敏感度,在學習營建法規時會非常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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