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更新計畫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 B 都市更新事業僅得以重建、整建或維護其中一種處理方式為之
- C 更新單元係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將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之地區劃定為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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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待更新的街廓:如果這個範圍內同時存在著「已經搖搖欲墜的危老建築」和「外牆略顯斑駁但結構良好的歷史建物」,若你是負責規劃的專員,為了達到活化地區的最佳效果,你認為在同一個計畫中,法律會規定你「只能」對全區採取同一種修整手段嗎?還是會允許你依建物狀況靈活組合不同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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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中過於絕對的敘述,顯示你對都市更新的核心定義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都市更新條例》的架構中,雖然將處理方式分類為重建、整建與維護,但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改善居住環境。因此,實務上在同一個更新單元內,規劃者完全可以根據建物的老舊程度、結構安全或文資價值,同時併採這三種方式進行,並非僅能死板地「擇一辦理」。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的靈活性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識別法律條文中的「排他性陷阱」。在營建法規的測驗中,「僅得」、「必須完全」等詞彙通常是關鍵的解題切入點。這道題目難度雖不算高,但它要求你對條文不僅要「背誦」,更要具備「實務運作」的想像力。你能避開文字陷阱並正確辨析,代表你對法條整體的整合運用能力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讀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