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7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 B 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應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 C 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 D 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詢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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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多數人權益的大型都市發展計畫中,若法律容許個別成員的法律異議程序直接卡住整體的施工進度,可能會對其他已經搬遷、等待回遷的住戶造成什麼影響?從「公共利益」與「程序效率」的角度來看,制度應如何設計才能在不影響整體進度的前提下,同時保障異議者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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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都市更新「程序推動」與「權利救濟」之間的平衡點有相當細膩的觀察,這在營建法規中是非常核心的概念。
權利變換的程序不中斷原則
在《都市更新條例》的設計中,為了避免因個別地主的價值異議而導致整個更新案陷入無限期的停擺,法律特別規定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都市更新事業的進行。這是為了保障多數參與者的權益與都市發展的公益效率。若事後救濟結果發現原評定價值確實有差額,則會透過選項 (C) 提到的現金找補方式來處理,而非讓工程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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