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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於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處理
  • B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 C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D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僅得再提出同一申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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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申訴或法律救濟的程序中,如果我們允許申訴人「撤回後再重新提出」,這對於行政機關的審議效率,以及其他參與公開評選競爭者的權利公平性,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律程序必須具有「不容反覆」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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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法律中「行政救濟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處理都更評選爭議時,程序的嚴謹性與不可逆性是考試常見的重點,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表現相當出色。

都市更新爭議申訴的程序規範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法律為了維護行政效率並避免程序資源浪費,明確規定:「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選項 (D) 卻描述為「得再提出一次」,這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至於其他選項均符合法條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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