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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於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處理
  • B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 C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D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僅得再提出同一申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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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申訴或法律救濟的程序中,如果我們允許申訴人「撤回後再重新提出」,這對於行政機關的審議效率,以及其他參與公開評選競爭者的權利公平性,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律程序必須具有「不容反覆」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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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這個選項中的細節陷阱,顯示你對都市更新行政程序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申訴撤回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一旦申訴人決定撤回申訴,通常就代表放棄了該次的救濟權利。

申訴程序的終局性與安定原則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範,申訴人在審議判斷送達前確實可以撤回申訴,但為了防止程序被惡意反覆利用,撤回後是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的。選項 (D) 提到的「得再提出同一申訴一次」顯然違背了行政效率原則。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程序限制」的敏感度,在看似合理的「彈性補救」文字中隱藏了錯誤觀念,屬於具備高度鑑別度的細節題,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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