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3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7 人至 35 人
- B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 3 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
- C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由該管地方法院聘請社會賢達之公正人士擔任
-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由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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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內部需要成立一個專門小組,來處理機關與廠商之間的爭議時,根據行政自主與權力分立的原則,你認為這個小組的成員,應該是由負責監督採購的行政部門首長依專業需求延攬,還是交由獨立於行政體系外的司法法官來指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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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說明你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與權限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繁雜的法規條文中是非常不容易的。
委員會的設置與遴聘權限
在《政府採購法》的救濟體系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質上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爭議處理機制。根據法規,委員會的委員並非由司法機關(如地方法院)聘請,而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長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進行遴聘。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在處理申訴與調解時,能保有專業性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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