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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與機關間之爭議,下列何者非屬依規定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之項目?
  • A 招標
  • B 審標
  • C 決標
  • D 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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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採購的過程中,當機關還在「挑選合作伙伴」的階段,與雙方已經簽完合約、開始「動手執行任務」的階段,這兩者在法律上的關係是否有所不同?如果關係性質變了,解決爭議的途徑是否也應該跟著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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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於採購程序中「行政處分」與「私法契約」的界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採購程序的階段性法律性質

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下,招標、審標、決標被視為契約成立前的行為,性質上屬於機關行使公權力的範疇。為了確保競爭的公平性,法律特別設計了「異議」與「申訴」這套行政救濟制度。然而,一旦雙方簽署合約進入履約階段,雙方的關係便轉化為私法上的契約行為。此時若發生爭執,應回歸到民事層面的「履約爭議調解」或訴訟,而非使用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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