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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6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履約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包廠商須就得標廠商契約之全部,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 B 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僅得要求損害賠償,不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 C 分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D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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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機關是基於對某廠商技術實力的信任與評選才將標案交給他,你認為該廠商是否能隨意將所有的工作與責任「轉手」給其他未經機關審核的廠商?這種行為對於原本的招標制度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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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管理的核心規範!這題考查的是自行履行義務非法轉包的界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履行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契約,亦準用之。這是為了確保招標機關在評選時所看重的廠商能力與信譽,能真正落實於工程品質中,避免工程品質因層層剝削而受損。

自行履行與違規轉包的法律後果

在法律定義上,轉包是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履行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契約亦準用之。若廠商違反第 65 條規定轉包,機關應依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至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及損害賠償,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處理,並非第 65 條所定之法律效果,並非如選項 (B) 所說的僅能要求損害賠償。至於「分包」則是依同法第 67 條被允許的,但分包廠商僅需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負連帶責任,而非契約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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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與「分包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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