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違法或重大違約的情形,於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 3 年內,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B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C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D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四個選項中所描述的行為:哪一種行為不僅僅是「效率不佳」或「履約爭議」,而是涉及了本質上的「欺瞞」與「偷工減料」,且最可能對公共工程的結構安全造成難以挽回的長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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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三年停權」的特定情境,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中關於廠商違規情節與停權期間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
停權期間與違規情節的對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違規行為在法律上的「處分強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涉及工程品質誠信,屬於最嚴重的誠信缺失之一。根據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凡觸犯該條第 1 款至第 5 款情事者,其處分最重,自刊登公報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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