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64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違法或重大違約的情形,於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 3 年內,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B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C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D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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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四個選項中所描述的行為:哪一種行為不僅僅是「效率不佳」或「履約爭議」,而是涉及了本質上的「欺瞞」與「偷工減料」,且最可能對公共工程的結構安全造成難以挽回的長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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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停權處分期間」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哪些違規行為會導致最嚴重的 3 年禁標期,這類題目往往是國考中區分考生實力的分水嶺。
停權期間的法律分類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廠商被刊登公報後的停權時間分為「3 年」與「1 年」兩類。你所選的「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屬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這類涉及誠信缺失與公共安全風險的行為,法律給予最嚴厲的 3 年 處分。相對地,選項 (B)、(C)、(D) 所提到的驗收不合格、不履行保固或延誤工期,通常對應第 101 條後段的其他款項,其停權期間多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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