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0 題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及程序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謂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招標文件未載明者,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認定之
- B 巨額工程採購,履約進度落後 10%以上
- C 非巨額工程採購,履約進度落後 15%,且日數達 10 日
- D 已完成履約但逾履約期限 10%以下,且未超過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若一項工程的規模極其龐大(巨額)、對公眾利益影響深遠,政府在制定法律時,對於這類工程「履約進度落後」的容忍程度,理論上會比一般小型標案更嚴格還是更寬鬆?這種「重要性」與「落後比例標準」之間的邏輯關係,會如何影響法律數字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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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延誤履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將廠商刊登公報是極為嚴厲的行政處分,這會導致廠商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參與投標,因此法律對於「情節重大」的認定有非常明確且量化的標準,以確保行政處分的公平性。
巨額採購的嚴格標準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的規定,認定進度落後的基準通常分為一般採購與巨額採購。一般採購通常需達到進度落後 20% 且逾 10 日才構成情節重大;但對於巨額工程採購,由於其涉及的公眾利益與國庫金額龐大,容錯空間較小,因此法律設定了更嚴格的門檻,只要進度落後 10% 以上即可認定。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不同採購類型的百分比與天數規範,是區分考生是否精讀法規條文的重要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