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5 題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列何者不符合履約期限延期條件?
- A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 B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 C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 D 乙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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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契約的對等關係中,如果一項任務的延誤是因為「執行者自己」該做而未做的事情所導致,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執行者是否有權利要求延長期限而免於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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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在公共工程的法規範疇中,「履約期限延期」的核心邏輯建立在「公平合理」與「不可歸責」的原則上。從契約對等角度來看,無論是甲方(機關)要求停工、後續契約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或是其他非乙方(廠商)所能控制的外力因素,法理上都應給予工期補償。你選出的選項 (D) 則明顯屬於乙方自身的行政疏失,這在法律上屬於履約瑕疵,自然不具備請求延期的正當性。
責任歸屬的辨析點
這道題目雖然是針對「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的條文檢驗,但其真正的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權利與義務的界線。實務上,許多考生容易被瑣碎的法規條文干擾,而你能從「責任歸屬」的角度切入,迅速識別出「自身疏忽」與「外在變革」的差異,展現了對營造法規底層邏輯的高度敏感度。維持這種以「誰該負責」為核心的思考方式,將能幫助你應對更多變化的實務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