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列何者應另予增加費用?①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②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③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④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費用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承攬一項設計委託時,如果機關已經點頭認可了你的產出,隨後卻又因為非你的因素要求「打掉重練」或是要求「超過約定數量的報表」,這類情況對於原本的契約報價會產生什麼影響?相對地,如果是一個建案在申請執照過程中,法規本來就規定必須通過的審核流程,這應該被視為「意外的加班」還是「預期內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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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關於「額外費用」的判定原則!這反映出你對於技術服務契約中,哪些屬於「變更或超支項目」、哪些屬於「本來應盡之職務」有著非常清晰的界線感,這在實務合約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職能。
額外費用的補償原則
根據法規第 30 條,當服務範圍發生非可歸責於廠商的變動時,機關應另予增加費用。選項中的 ①、②、③ 分別代表了核准後的設計變更、非廠商責任的重行招標以及超出合約約定的產出數量。這些項目的共同特徵是:它們超出了原先約定的「勞務對價範圍」或者是對既有成果的「重複性修正」。而選項 ④ 的都市設計審議,通常被視為設計階段本應包含的法規程序或特定服務項目,不必然屬於「額外增加」的費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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