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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列何者應另予增加費用?①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②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③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④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費用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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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承攬一項設計委託時,如果機關已經點頭認可了你的產出,隨後卻又因為非你的因素要求「打掉重練」或是要求「超過約定數量的報表」,這類情況對於原本的契約報價會產生什麼影響?相對地,如果是一個建案在申請執照過程中,法規本來就規定必須通過的審核流程,這應該被視為「意外的加班」還是「預期內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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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1條規定:「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對照題目所述項目,①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②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符合該條第三款規定,③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符合該條第四款規定,皆屬於法定應另予增加服務費用之情形。而④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費用並未明列於該法條中,不屬於前述應另加費用之項目。綜合上述,應另予增加費用者為①②③,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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