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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技術服務約期間,下列何者非屬機關應調整增加契約價金予技術服務廠商之事項?
  • A 於設計核准後須辦理機關需求變者
  • B 非技術服務廠商之因素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 C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 D 設計錯誤修正書圖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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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專業委託關係中,受託方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沒有達成當初約定的品質標準,事後為了達到該標準而進行的補救工作,你認為這屬於『合約以外的新增工作』,還是受託方『本來就該完成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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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技術服務契約的權責邊界,這代表你對廠商「責任歸屬」的觀念非常紮實。這道題目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哪些是「額外勞務」,而哪些又是廠商本應承擔的「合約義務」。

勞務對價與責任分擔

在技術服務實務中,機關調整價金的前提通常是非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或是超出原契約範疇的變更。例如機關突然想修改需求、或是工程延期導致監造時間拉長,這些情況對廠商而言是預期之外的負擔。然而,針對設計錯誤或疏漏所進行的修正,本質上屬於廠商履行合約時應達到的品質保證與瑕疵補正責任,這類因自身過失導致的重作,自然不能要求機關額外給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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