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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 題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機關不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
  • A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 B 履約實際進度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 10%以上
  • C 廠商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 D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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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公平的合約關係中,如果有一方因為「完全無法控制的外在因素」或「對方造成的干擾」而導致工作進度延誤,你認為另一方是否有權利以此為藉口,扣留本該支付給對方的勞務報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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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責任與給付義務的平衡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可歸責」這個關鍵詞,說明你對工程契約中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有著很紮實的理解。在《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暫停給付估驗款是一種機關用來督促廠商履約的「防禦手段」,因此其發動的前提,通常必須建立在廠商有違約行為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上。

「不可歸責」的法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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