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建築物依建築法得「勒令停工」之情況,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
- B 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 C 未依規定聘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者
- D 逾建築期限未申請展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建築法』這部法律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規範建築物的『實體結構安全與都市計畫秩序』,還是為了管理『社會勞動力市場』的資源分配?當行政機關採取『停止一項工程』作為處分手段時,哪一種類型的違規行為,與該建築物本身的合法性關聯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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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的管轄邊界
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並非建築法的處分範疇,這代表你對建築管理的立法核心有著扎實的理解。在《建築法》第 58 條中明確規定,若建築物有妨礙都市計畫、主要構造與核定圖樣不符,或是逾期未申請展期等違反行政程序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採取「勒令停工」的強力手段。這些規定的共同點,都在於確保建築物實體安全、公共利益以及都市空間秩序。
勞政與建管的權責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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