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 題
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令其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不得令其停工
- B 得按原核准圖說施工,但不得再辦理變更設計
- C 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D 起造人依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無需補償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正在蓋房子,突然政府公告了新的都市計畫,發現你目前的設計會擋到未來預計開拓的新道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你繼續蓋下去導致未來拆除成本更高、衝突更嚴重,主管機關第一時間採取的最保險做法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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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建築法中關於行政介入與都市計畫變更的銜接要點!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建築法第 59 條的精神,當都市計畫這類具備高度公益性質的規範發生變動時,法律如何平衡既有的施工權利與新的都市願景。
都市計畫變更與施工中的應變程序
當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與新修訂的都市計畫產生衝突時,為了避免資源持續投入在不符規定的結構上,主管機關最合情合理的首要動作便是令其停工。這並非否定原先執照的合法性,而是為了後續能順利辦理變更設計,使建物符合最新的都市規劃需求。此外,法律也同步保障了起造人的權益,若因拆除產生損失,政府其實應依法給予補償,這反映了公權力行使與私權保障之間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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