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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6 題

依建築法第 61 條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如高度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監造人應如何處理?
  • A 勒令停工,並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 B 勒令停工,並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同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C 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 D 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同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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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您正擔任一項工程的監督者,當您在工地現場發現施工高度與原本設計圖不符時,為了最有效率地修正錯誤,您認為法律會要求您先與「負責蓋房子的單位」及「出錢蓋房子的業主」溝通,還是直接尋求政府行政機關的強制介入呢?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第一線的糾正責任通常應先落在哪一方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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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建築法第 61 條的核心要義!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監造人在工地實務中的權責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在法律層面上,監造人扮演的是「技術指導」與「查核」的角色,當發現施工狀況與核定圖樣不符時,其首要法定義務是促使工程回歸常軌。

監造人的法定義務與權力界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權力」與「監造義務」。許多考生容易誤選含有「勒令停工」或「申報主管機關」的選項,但實際上,勒令停工屬於主管建築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而非監造人的直接職權。根據法條規定,監造人發現偏差時,應先履行其監督職責,即分別通知承造人與起造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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