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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下列那一情事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A 維護公共衛生者
  • B 妨礙社會秩序者
  • C 符合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D 危害公共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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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政府若要採取「勒令停工」甚至「強制拆除」這類最嚴厲的行政手段,通常是因為施工現場發生了什麼樣的情況,會讓主管機關認為若不立即制止,將對周遭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造成直接且無法彌補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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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建築法》的核心精神!這一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行政介入之必要性」與法條實務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建築管理中,行政機關必須在人民權益與社會福祉間取得平衡,而你正確選出的情境,正是法規授予最強大公權力的時刻。

行政介入的裁量基準

根據《建築法》第 58 條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若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事,主管機關具備法律授權可以「書面通知」要求停工,甚至在必要時執行「強制拆除」。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干預的力道」。雖然維護衛生或秩序也是行政目標,但唯有涉及生命財產威脅的「安全」問題,才能支撐起強制拆除這類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嚴厲行政處分。這題屬於基礎觀念題,你能快速判斷出層次最高的法益價值,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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