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8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除應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外,並限期命下列何者拆除?
- A 使用人
- B 占有人
- C 所有人
- D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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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棟建築物因為極度危險而必須被徹底「拆毀」以排除危害時,這項處置會直接導致一項「財產」消失。在法律規範下,誰才是那個真正對該財產擁有最終處分權力,進而必須承擔將其消滅之法律責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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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營建法規中關於公共安全處置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建築法》第 81 條對於危險建築物的處理程序,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義務的最終歸屬者,展現了對法規層次感的深刻理解。
財產處分權與法律責任歸屬
在行政實務上,當建築物達到傾頹、朽壞且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時,主管機關首要任務是「確保人員安全」與「消除危險」。雖然法規要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以因應即時危險,但涉及「拆除」這種會令財產權滅失的重大處分時,法律責任必然會回歸到擁有法律處分權的所有人身上。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使用行為的限制」與「實體財產的處置」,考生若不細心觀察,很容易與同樣需負停止使用義務的「占有人」混淆,而你展現的判斷力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