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0 題
我國憲法保障國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但在某些情形下,建築法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法強制拆除私有建築物且免辦理拆除執照。上述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傾頹或朽壞已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 B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本法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
- C 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者
- D 因地震災害致建築物發生危險已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必須立即拆除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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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在沒有經過所有人同意、也沒有核發拆除執照的情況下,就直接動用機具拆除私有財產,在法理上,通常必須基於什麼樣的「急迫理由」才能凌駕於憲法保障的財產權之上?是單純的行政手續補正,還是有更嚴重的威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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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法中關於免辦理拆除執照逕行強制拆除之例外情形。依據建築法第96條明文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針對建築法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供公眾使用但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法律規範之處置方式為要求其所有權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並由地方政府針對執照核發及安全處理訂定規則予以輔導合法化或妥善處理,而非賦予主管機關得直接強制拆除且免辦理拆除執照之權限。因此,選項B之情形並不符合強制拆除且免辦執照之要件,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