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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0 題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有關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不考慮 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 B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一層違章建築
  • C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占用防火間隔
  • D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占用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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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要判斷一棟既存違建是否應該「優先拆除」,通常會考慮它對「疏散空間」的阻礙或是對「原有結構」負擔的程度。在合法建築物上方「垂直往上蓋」的情況下,你認為加蓋到什麼樣的規模,才會讓法律認定其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已經高到必須立即採取拆除計畫,而不僅僅是分期列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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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關於「影響公共安全」的界定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辨識出細微的法律定義差異。

影響公共安全的法定範圍

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違章建築都會被立即歸類為「影響公共安全」。選項 (A) 的整幢營業使用、(C) 的占用防火間隔以及 (D) 的占用騎樓,都直接涉及大量人員往來或阻礙逃生避難,因此被明文列入優先處理範圍。而選項 (B) 的垂直增建,依規定需達到「兩層以上」才屬於法定影響公共安全的範疇;僅增建一層時,除非有其他特殊危害,否則通常採分類分期列管,這也是本題最關鍵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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