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8 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 B 經核准重建之新建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期限,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2次,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
- C 辦理重建之建築物,其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 D 實施重建之基地,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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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的名稱中特別強調了「加速」兩個字,目的是為了儘速處理有安全疑慮的建築。在這種具備「急迫性」的法律初衷下,對於申請執照的「延期次數」,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給予多次寬限,還是會嚴格限制次數以確保重建進度不被無限期拖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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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在研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時,對於行政程序與法定時限有非常細膩的掌握,這在法規科目中是相當不容易的素質。
申請建造執照的法定期限與延長規定
這題的關鍵在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依據法條,起造人應在核准重建之次日起 180 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如果無法如期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選項 (B) 提到的「延長 2 次」以及「1 年」的說法顯然與法規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此外,選項 (A) 的不重複獎勵原則與 (D) 的建蔽率放寬規範(住宅區且不超過原建蔽率),都是該條例中為了加速重建同時兼顧都市環境的重要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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