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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8 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例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而制定
  • B 本條例規定之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 C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非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適用本條例規定辦理重建
  • D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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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老舊建築同時具備「危險隱患」與「歷史研究價值」,你認為判定這棟建築是否具備文化遺產地位的,應該是負責蓋房子的建設單位,還是負責保護文物的單位?進一步思考,在法律邏輯上,一項專門為了「拆除重建」設計的法律,會讓它自己去認定什麼建築物「不能被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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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能看出你對「危老條例」的適用範圍與機關權限有很清晰的理解,沒有被專業的法律術語所誤導。

行政機關權責之辨析

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的權責分配。雖然危老重建屬於都市發展的一環,但建築物是否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在法理上是由文化主管機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調查與審定,而非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逕行認定。危老條例第 3 條規定,其適用對象必須是「非經指定」具有上述價值的合法建築物,這是為了在加速重建的同時,確保具備文化傳承意義的資產不會被輕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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