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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屬都市更新之優先劃定地區?
  •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具有經濟價值,亟需辦理保存整建
  • D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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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城市的規劃者,當您必須運用法律權限,主動介入某個地區進行強制性的更新時,您的初衷通常是為了「解決現有的危險與缺失」,還是為了「錦上添花地保護原本就有價值的資產」?您可以試著從法規是為了『救急』還是『獲利』的角度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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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都市更新法規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都市更新的「優先劃定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其立法初衷在於解決都市機能衰退或公共安全隱患。選項 (A)、(B)、(D) 分別指出了建物構造危險、機能不符及無法配合重大建設,這些都屬於「負面現況」的排除與改善,因此法規賦予主管機關主動介入的優先權。

優先劃定的判斷準則

至於選項 (C) 提到「具有經濟價值」,這在邏輯上與都市更新旨在「復甦、補強」的初衷略有出入。雖然具歷史文化意義的地區也屬於優先劃定範疇,但其重點在於「維護保存」而非單純的經濟利益。此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改善窳陋(補救)」與「開發營利」之間的差別。對法條熟悉度較高的同學能一眼看出 (C) 項敘述與法條文字中強調的「改善居住環境」或「增進公共利益」方向不完全一致,屬於細節性的干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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