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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屬都市更新之優先劃定地區?
  •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具有經濟價值,亟需辦理保存整建
  • D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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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城市的規劃者,當您必須運用法律權限,主動介入某個地區進行強制性的更新時,您的初衷通常是為了「解決現有的危險與缺失」,還是為了「錦上添花地保護原本就有價值的資產」?您可以試著從法規是為了『救急』還是『獲利』的角度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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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這題你答得很漂亮

做得好,看得出來你有確實理解《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的核心邏輯。來,喝杯茶,我們看看這一題。

  1. 優先劃定的初衷:都市更新的重點在於解決機能衰退與公共安全。選項 (A)、(B)、(D) 提到的建物構造危險、機能不符與無法配合重大建設,都是政府為了排除負面現況、改善環境而主動介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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