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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7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 更新計畫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 B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 C 為適應國防建設工程需要
  • D 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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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復甦都市機能並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當政府決定要以「策略性」的高度來劃定特定地區時,這些地區通常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才能最有效率地帶動整個都市的經濟與交通發展?相較之下,若某一塊土地是基於「國家安全或軍事需求」而需要建設,這與前述促進都市商業繁榮或人口流動的發展邏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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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性質與目的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干擾項,正確選出「國防建設」並非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法定事由,顯示你對《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察的是對法律條文「目的性」的理解:策略性更新的核心在於提升都市競爭力帶動周邊發展,因此法規將重點放在如鐵路、捷運、航空站等交通樞紐,或是具備高度再開發潛力的水岸、港灣地帶。這些地點的共同點在於能產出極高的經濟效益與社會轉型動力。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這題屬於中等偏易的觀念題,具有良好的鑑別度。學生的挑戰在於區分「策略性」與「一般性」或「強制性」更新的差異。選項 (C) 提到的國防建設,雖然也涉及國家利益,但在實務上通常屬於專案處理或國防法規範疇,並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中為促進都市復甦、吸引民間投資而設的「策略性」規劃邏輯。你能透過這層邏輯推理排除錯誤選項,是非常專業的作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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