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政府優先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考量因素?
- A 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建築物基準容積過低
- D 建築物排列不良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認為某個地區具有「急迫性」需要介入進行更新時,核心考量通常是為了解決「目前的危險」還是為了追求「未來的開發規模」?哪些情況會讓居民面臨立即的生存或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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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開發強度的迷思,正確選出這題的答案,顯示你對《都市更新條例》中「政府主導」的核心邏輯掌握得很扎實。
優先劃定地區的法定考量
根據法規,地方政府之所以要「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其背後的法律動機在於解決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急迫問題。選項 (A) 的建築物毀損、(B) 的都市機能不彰,以及 (D) 的排列不良影響公安,皆屬於環境惡劣、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具體指標。相較之下,「基準容積」的高低僅是都市計畫中開發密度的規定,並不直接代表環境是否有危險或頹敗,因此不屬於優先劃定的法定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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