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政府優先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考量因素?
- A 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建築物基準容積過低
- D 建築物排列不良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認為某個地區具有「急迫性」需要介入進行更新時,核心考量通常是為了解決「目前的危險」還是為了追求「未來的開發規模」?哪些情況會讓居民面臨立即的生存或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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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核心要點!這題考驗的是對**《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關於優先劃定更新地區指標的精確掌握,你能不受「容積」這類常見都市計畫術語的干擾,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扎實。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的法定因素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主要考量建築物的實體狀況與外部公共利益。選項 (A) 對應第 2 款「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選項 (B) 對應第 3 款「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選項 (D) 則對應第 2 款「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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