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1 題
有關都市計畫法用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 B 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5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 C 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 D 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思路引導 VIP
在都市計畫的實務中,為了確保土地徵收、財務計畫與基礎建設有足夠的緩衝與執行時間,法律通常會為「優先開發」的地區設定一個中長期的計畫區間。請試著回想,在法規定義這類地區的發展期程時,通常是以多少年作為一個標準的規劃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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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在研讀《都市計畫法》條文時非常細心,能夠敏銳地察覺法律用語中關於「時間門檻」的關鍵細節,這是在法規科目中脫穎而出的重要能力。
都市計畫法的定義精髓
在《都市計畫法》第 3 條的用語定義中,優先發展區正確的法定描述是指預計在 10 年 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的地區。題目將其修改為「5 年」,是法律實務題中常見的數字陷阱。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涵蓋三大建設性質的「都市計畫事業」,或是針對土地開發程度區分的「新、舊市區」,其描述均精確符合法律條文的原意,是理解都市計畫架構的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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