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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3 題

下列何種更新地區之劃定程序,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免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 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
  • C 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 D 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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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各種都市更新的手段中,如果某種方式完全不涉及「拆除重建」,也不會改變原有的都市計畫藍圖,那麼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它對整體都市環境的衝擊,會比重新開發一個街區大還是小?這是否會影響審議程序的繁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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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題!這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劃定程序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特別是能分辨哪些情況需要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查,哪些則可以簡化流程。

都市更新劃定程序的簡化規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法律規定,更新地區的劃定或變更如果涉及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必須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辦理;但有一種特定情形例外,即當該地區全區採整建(Renovation)或維護(Maintenance)方式處理時,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免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這是因為整建與維護並不涉及大規模的拆除重建或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對於都市機能的變動較小,因此法規給予行政程序上的便利,以提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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