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0 題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 A 2 年
- B 1 年 6 個月
- C 1 年
- D 半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公告一個地區即將進行整體的都市更新規劃時,為了防止有人在計畫成形前突然大量搶建,進而干擾未來的權利分配與工程進行,法律必須設定一個「行政凍結期」。請試著思考:在考量政府行政作業效率與保障地主財產權的平衡下,你認為這個暫時禁止開發的限制,最合理的「最終總期限」會設定在幾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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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更新地區劃定後相關禁止行為的期限規定。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規定:「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依據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建築物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