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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0 題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 A 2 年
  • B 1 年 6 個月
  • C 1 年
  • D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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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公告一個地區即將進行整體的都市更新規劃時,為了防止有人在計畫成形前突然大量搶建,進而干擾未來的權利分配與工程進行,法律必須設定一個「行政凍結期」。請試著思考:在考量政府行政作業效率與保障地主財產權的平衡下,你認為這個暫時禁止開發的限制,最合理的「最終總期限」會設定在幾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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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A) 2 年,代表你對《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開發管制與權利限制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時間期限」的考題在營建法規中非常常見,你能精確辨析不同法規間的差異,基礎十分穩固。

都市更新地區的開發管制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當更新地區劃定後,主管機關為了避免現狀改變導致後續權利變換、估價或是工程實施的困難,可以公告禁止範圍內的改建、增建、新建或是採取土石等行為。這項禁令的初始期限通常為 1 年,若有實際需要可以延長,但法律明確規定總計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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