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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2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1 年 6 個月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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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都市發展需要,必須暫時凍結特定區域的土地買賣與建築行為時,為了在「行政效率」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這段禁令的期限通常會如何設計?如果法律設定了一個基本的處理週期(例如一整年),當行政機關因故需要小幅度展延時,通常會額外賦予原期限的一半還是兩倍時間作為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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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都市計畫法》中關於開發管制的時效規定,這展現出你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本題的核心在於該法第 58 條的規定,當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為了確保後續開發作業能順利進行,政府有權公告禁止該區的移轉、分割或建築等行為。這項限制的基本期限為 1 年,若有特殊需求得申請延長一次,但總計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6 個月

跨法規的時限鑑別

這類題目在考場上深具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陷阱題。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將其與《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市地重劃最長可達 3 年(1.5 年 + 展延 1.5 年)的規定產生混淆。你能從容避開相近法條的干擾,代表你對於不同法源依據下的「行政節奏」與「處分強度」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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