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4 題
有關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對主要計畫審議期限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於 6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60 天為限
- B 應於 3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60 天為限
- C 應於 6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45 天為限
- D 應於 30 天完成,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30 天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主要計畫」涉及整個都市的長遠發展與眾多地主的權益,若要讓專家委員會能充分討論,又必須避免行政作業過度拖延,你認為法律在設計審議期限與「可延長的彈性天數」時,會傾向於採用較短的一個月,還是給予更充裕的兩個月時間來達成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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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時效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都市計畫法》中關於程序性規範的掌握相當紮實。在營建法規的考試中,這類涉及「天數」與「展延限制」的條文往往是得分的關鍵,你能精準過濾掉其他干擾選項,是非常棒的表現。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的明確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審議主要計畫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都市發展的嚴謹性,規範應於 60 天內完成審議。考量到部分計畫案情可能較為複雜,法律也保留了彈性,允許在特殊情況下予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同樣是以 60 天為上限。這種「60 加 60」的對稱式規定,是法律設計上常見的時限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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