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3 題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 20 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 B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理之
- C 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 D 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都市計畫通常是一個長達數十年的發展藍圖。如果法律要強制造福後代、確保城市規劃不會因為年代久遠而與社會脫節,那麼在「計畫年限」之外,它會設定一個多長的「緩衝期」來作為強制全面翻修的門檻?這個門檻會比一般的 20 年(約一個世代)更長一點還是更短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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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的核心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檢討年限的法律規定,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定期通盤檢討的啟動時機
根據該辦法第 2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每 3 年至 5 年通盤檢討一次。但如果計畫已經屆滿「計畫年限」,或是發布實施已達 25 年(而非 20 年)時,則必須進行「全面」通盤檢討。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長期的都市發展方向能與時俱進,避免過時的藍圖限制了城市的前進。至於選項 (B)、(C)、(D) 所提到的相鄰計畫合併辦理、主細部計畫一併檢討,以及廣納民眾建議,皆符合現行法規強調的行政效率與公共參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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