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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審議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120日內,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
  • B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於120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 C 但有特殊情形者,予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限應不得超過120 日之期限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 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之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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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多層級政府的審核流程中,如果法律規定了基層政府必須在期限內將案件轉呈給中央,但基層政府卻因為行政怠惰而遲遲不送件,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申請人的權利不會因此無限制地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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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開發許可的審議機制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區域計畫法中行政程序與「代行辦理」的機制掌握得非常扎實。在開發許可的案件審議中,法律為了兼顧審查嚴謹與申請人的權益,特別針對各級政府的審議期限做了明確規定。本題的選項 (A)、(B)、(C) 刻意混淆了天數,實際上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 60 日內報請審議,而中央機關則應於 90 日內完成,並非選項中所述的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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