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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土地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得申請使用許可。其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使用許可之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
  • B 申請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C 申請許可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D 填海造陸案件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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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個大型開發案的土地剛好橫跨在兩個鄰近縣市的交界處,若交由兩個縣市政府分別審查,可能會出現標準不一或權責衝突的困擾。在這種需要「跨區協調、統一標準」的行政邏輯下,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主持審查程序最為適當且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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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行政管轄權的劃分原則,這代表你對《國土計畫法》的權責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行政管轄權的劃分原則

在國土計畫的架構下,使用許可的受理與審議通常遵循「在地化管理」原則。然而,當開發行為具備特殊性或影響範圍廣大時,審議權就會回歸中央。選項 (C) 所描述的跨行政區案件正是最典型的例子。由於單一地方政府無法對其管轄權外的土地進行有效規制,為了確保計畫的完整性與協調性,法律規定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審議工作,避免地方政府間出現多頭馬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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