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土地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得申請使用許可。其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使用許可之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
- B 申請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C 申請許可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D 填海造陸案件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個大型開發案的土地剛好橫跨在兩個鄰近縣市的交界處,若交由兩個縣市政府分別審查,可能會出現標準不一或權責衝突的困擾。在這種需要「跨區協調、統一標準」的行政邏輯下,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主持審查程序最為適當且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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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國土計畫的權限劃分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受理」與「中央審議」的界線,是實務操作中非常關鍵的觀念。
國土使用許可的管轄權限
根據 《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 的規定,使用許可之申請原則上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然而,為了確保大規模或跨域開發的合理性與規劃完整性,法規特別規定了多類案件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包括申請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申請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者、興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者,以及填海造地(Land Reclamation)案件。其中,選項所述的兩類案件為申請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者及**填海造地(Land Reclamation)**案件。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 (A) 與 (D) 選項的管轄主體在法律規定中正好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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