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9 題
有關國土計畫法規定有關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 40 日及舉行公聽會
- B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 60 日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除屬須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之填海造地案件者外,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於審議前將其書圖文件於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 30 日及舉行公聽會
- D 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意見報請審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準備核准一項具體的土地開發案件時,為了兼顧民眾的「知情權」與「表達意見權」,你認為在正式審議之前,應該保留多少天的時間讓民眾去閱讀相關計畫文件,才算是一個合理且常見的法律行政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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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國土計畫法》中關於「資訊公開」與「程序正義」的具體天數規定。你能從眾多數字中辨識出正確的組合,代表你對於國土計畫從擬訂到實施的行政流程,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
使用許可之審議程序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使用許可申請後,除了特定填海造地案件外,應於審議前將書圖文件於所在地公所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行公聽會。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開發行為能充分納入在地居民的意見。相較之下,選項 (A) 與 (B) 提到的計畫擬訂或核定後的公開展覽期間,法定多為 30 日,並非題目誤導的 40 日或 60 日;而選項 (D) 規定的彙整意見報請審議時間,法規給予的緩衝期同樣是 30 日而非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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