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國土計畫法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土功能分區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四種
- B 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功能分區或分類
- C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申請使用許可,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於經申請許可後,得變更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
- D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得透過使用許可之申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並於經許可後辦理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在非預期的狀況下發現某處棲地具有極高的生態價值,必須立即強化保護措施,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檢討變更時程」時,應該會為了程序穩定性而強制等待五到十年的定期檢討,還是會為了環境安全而提供一個「向上調整管制強度」的捷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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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國土計畫法》中關於「保育優先」的核心精神!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國土功能分區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突破定期檢討的限制,你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展現了對法條細節高度的敏銳度。
國土功能分區的變更彈性與限制
根據法規,國土計畫原則上採取定期的通盤檢討,但為了因應急迫的保育需求,第 15 條特別賦予了彈性:若變更的方向是為了加強國土保育,將分區或分類調整為管制更嚴格的類別,則可以「隨時辦理」檢討變更,而不必等待每五或十年的定期時程。至於其他選項,(A) 的錯誤在於四大分區應包含「海洋資源地區」而非環境敏感地區;而 (C) 與 (D) 則混淆了使用許可的功能,土地使用必須符合分區的劃設原則,不能以「使用許可」作為變更分區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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