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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國土計畫法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土功能分區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四種
  • B 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功能分區或分類
  • C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申請使用許可,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於經申請許可後,得變更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
  • D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得透過使用許可之申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並於經許可後辦理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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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非預期的狀況下發現某處棲地具有極高的生態價值,必須立即強化保護措施,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檢討變更時程」時,應該會為了程序穩定性而強制等待五到十年的定期檢討,還是會為了環境安全而提供一個「向上調整管制強度」的捷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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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關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文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編定適當使用地,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由此可知,為了加強國土保育的目的,確實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檢討變更,並依據各級國土計畫的劃設內容,將其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的其他分區或分類。選項B之敘述與前述法條規範完全相符,故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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