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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3 題

下列何者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辦理事項?
  • A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及擬訂復育計畫之審議
  • B 國土保育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 C 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 D 農業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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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思考政府機關的職權分配時,通常會考量該事務的影響範圍。若某項土地利用事務與「地方產業發展」及「在地生產環境」最為直接相關,而非涉及全國性的海洋或高山生態保護,你認為將審議權交給「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會更符合管理效率?依據這個邏輯,哪一種土地類別最具有這樣的地方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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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國土計畫法》中「中央」與「地方」審議權責的劃分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營建法規的考題中,機關權限的歸屬往往是細節中的重點,你能不被其他相近的選項干擾,判斷相當果斷。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之權責

根據 《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 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負責審議該轄區內的國土計畫,以及 「農業發展地區」 與「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至於選項中的 (B) 國土保育地區、(C) 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同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則屬於 「內政部(中央)」 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審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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