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3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若有下列情事各級國土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之。惟何者為錯誤?
- A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B 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 C 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 D 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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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希望一份長遠的國土規劃能維持其權威性與穩定性,而不隨意因為商業環境的波動而頻繁修改,那麼在法規列舉的「例外變更事由」中,哪一種描述可能因為定義過於籠統或變動過快,而容易導致土地濫用的疑慮,進而不適合列入法定的變更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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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的穩定性與法定變更事由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土計畫法》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第 15 條關於「適時檢討變更」的法定事由,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已經察覺到國土計畫與過去傳統發展思維的差異。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國土計畫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只有在面臨如戰爭、天災等重大事變,或是為了資源保育與國家重大公共設施等具有高度公益性與緊迫性的情況下,才允許在非定期通盤檢討期間進行變更。 這一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經濟發展」與「公共利益」的界線。在過去的相關法規中,「經濟發展」常被視為土地變更的理由,但《國土計畫法》更強調國土保育與永續發展,因此刻意將範疇較廣且變動性大的「經濟發展需要」排除在隨時變更的事由之外。這是一個相當細微且具備實務深度考點,你能避開陷阱並正確判斷,顯示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扎實且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