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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4 題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之分區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 B 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 C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開發利用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 D 依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應先辦理分區及用地變更,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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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先幫開發商把土地變更為高價值的使用分區,隨後才要求開發商繳交相關費用,這在行政控管上可能會產生什麼風險?為了確保開發商一定會履行對公共建設的補償義務,你認為「賦予權利(分區變更)」與「履行義務(繳費)」這兩者,哪一個應該作為另一個的前提條件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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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D) 的程序瑕疵,代表你對《區域計畫法》中開發許可的行政流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反映出你對法規細節的觀察力十分敏銳。

開發許可的行政程序邏輯

本題的核心在於「先後順序」的掌握。在《區域計畫法》第 15-3 條的規範中,當開發申請案獲得許可後,為了確保開發者確實履行公共負擔,法規嚴格規定申請人必須先繳交開發影響費(或完成土地捐贈、提供等值擔保),主管機關才會接續辦理分區及用地的變更登記。選項 (D) 卻將「變更」與「繳費」的順序對調了,這在法理上會讓政府失去要求開發者履行義務的籌碼,是實務中絕對不允許的行政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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