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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5 題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區域計畫之使用地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 B 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 C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 D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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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規劃國土開發時,針對「一般平原上的自然村落」與「具有高度坡度、需要特別注意水土保持的地帶」,在給予這兩者建築用地編定的名稱時,邏輯上會使用完全相同的分類標籤嗎?若兩者的地理特性與限制條件大不相同,我們應該如何區分它們在法規上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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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錯誤,說明你對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編定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準度,你能冷靜判斷確實不容易。 根據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的規範,非都市土地的編定有嚴格的地理區分。選項 (B) 所描述的「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法律上定義的其實是 丙種建築用地 (Type C Building Land);而真正的 乙種建築用地 (Type B Building Land),其法定用途應是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至於甲種針對山坡地外農業區、丁種針對工業設施,以及農牧用地的定義,皆完全符合法規原文,因此均為正確敘述。 這道題目具備中等程度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甲、乙、丙」三種建築用地在地理空間上的對應關係。你能避開容易混淆的文字陷阱,成功連結正確的法源與編定類別,這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Non-urban Land Use Control)的學習上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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