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3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已依開發許可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之土地,下列對於其使用管制及建築開發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直接作為市場用地使用
- B 可以直接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 C 違反原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
- D 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負責管制其使用並應隨時檢查是否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位開發商透過特定計畫獲得了原本不具備的開發權利,但他隨後卻不履行計畫中的義務;當政府多次要求他改善卻遭忽視時,你認為政府手中最能「從根源撤銷其開發資格」的法律手段,應該是什麼樣的處置?其發動的程序又該如何確保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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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的行政管制與廢止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別出開發許可制度下的法律責任歸屬,顯示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強制執行手段的理解非常到位。丙種建築用地若是經由開發許可變更而來,其開發權利是建立在特定開發計畫的承諾之上。當開發單位違反原核定計畫,且在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的要求下仍不作為時,行政體系必須確保土地利用符合最初的規劃,因此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是最核心且具備強制力的法律後果。
法律位階與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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