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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4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
  • A 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B 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 C 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 D 法院判決原核發開發許可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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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許可因為某些原因需要被撤銷或廢止時,有些是因為申請人自己的行為(如違規或放棄),有些則是外部配套計畫失效導致。在這些情況下,行政機關需要一套「報備程序」來主動處理。然而,如果今天是一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直接判定該許可應予廢棄,這屬於司法機關對行政處分的直接否定,你認為在這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結果下,是否還需要特別寫在特定土地管制規則的「報請廢止」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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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D) 並非該法規明定的廢止事由,代表你對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撤銷與廢止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營建法規中較為繁瑣的部分,表現得很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之應用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定的「廢止」事由。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的情況共有三種:一、違反核定計畫或法規且限期未改善(對應 A);二、興辦事業計畫、整地排水或水土保持計畫(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lan)經廢止或失其效力(對應 B);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對應 C)。至於選項 (D) 所述的法院判決,雖然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法律效力,但並未明文列在該條文所規範的特定行政報請廢止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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