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4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
- A 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B 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 C 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 D 法院判決原核發開發許可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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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許可因為某些原因需要被撤銷或廢止時,有些是因為申請人自己的行為(如違規或放棄),有些則是外部配套計畫失效導致。在這些情況下,行政機關需要一套「報備程序」來主動處理。然而,如果今天是一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直接判定該許可應予廢棄,這屬於司法機關對行政處分的直接否定,你認為在這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結果下,是否還需要特別寫在特定土地管制規則的「報請廢止」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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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中關於「廢止開發許可」法定事由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法律情境中,敏銳地辨識出不屬於該法規明文列舉的項目,顯示出你在營建法規的細節掌握上相當紮實。
開發許可廢止的法定要件
在實務中,行政機關要廢止已核發的開發許可,必須符合法條明定的特定情境。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違規且限期未改善」、「配套計畫(如水保、興辦事業)失效」以及「申請人自願放棄」等法定事由。而 (D) 法院判決 雖然會導致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變動,但在法律位階與程序上,它屬於司法審查的強制執行結果,並非該管制規則中由地方政府「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執行廢止處分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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