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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1 題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之規定,相關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管縣(市)政府必須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即可辦理免拆除其地上物繼續使用
  • B 經首次處罰後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 C 強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D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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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罰則的終極目標是為了保護國土、確保土地按計畫使用,那麼「罰款」本身應該是這項法律的目的,還是促使違規者改正的一種手段?若只要繳了錢就能獲准繼續違規,這項法律還能發揮原有的規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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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陷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容易被「只要付錢就能了事」的錯誤觀念誤導。在《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體系中,罰鍰僅僅是針對違規行為的行政處分,並不能將違法行為「就地合法」。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的處分邏輯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該管縣(市)政府除了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鍰外,最核心的要求是「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換句話說,繳納罰鍰與恢復土地原狀是平行的義務,並非二選一,更不能在處以罰鍰後就繼續違法使用,這是法律維護國土規劃嚴肅性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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